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持有本公司股份35,370.00万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39.0492%)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5,288,9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持有本公司股份124.56万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137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4.5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1375%)。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公司现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获悉截止目前,陈大魁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48%;李明华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2%。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现将具体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股份减持及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及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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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陈大魁先生于2019年9月6日减持所持公司股份30万股,为2019年8月28日披露上次减持结果公告后至2019年12月18日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前期间所减持股份,本次予以一并披露。

  2、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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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实际减持数量均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其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均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3,69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945%,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陈大魁先生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目前上述第1条及第2条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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