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包装假冒“飞天茅台”近三万瓶?!13人因制假售假获刑

12月24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郑某、陈某等13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该案中,被告人用其它白酒私自生产包装了4569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系云南省昆明市人,案发前为云南某兰花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多年前,刘某从郑某处购得了约20吨白酒。

2019年3月初,郑某与刘某商议后决定,用刘某的存酒生产包装出2000件“飞天茅台”。

刘某负责出资,郑某则负责采购包装材料和组织制假工人。当月,刘某将174万包装材料款转给了郑某,郑某随即找到陈某,并转给陈某45万元。

陈某又安排另一名被告人陈某某设法购买了2000件假冒茅台酒的酒瓶及2000件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了昆明。


到货后,刘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及用于包装假冒茅台酒的基酒转运到自己位于云南省寻甸县的家中。

几天后,陈某某驾车将多名制假工人从仁怀市带到寻甸县刘某家中开始生产包装假冒茅台酒。2019年3月22日至28日,短短7天的时间,众人就在刘某家中生产包装出假冒茅台酒1993件(6瓶装,500ml/瓶,飞天,带杯),共11958瓶。事后,刘某又拿出30万元用于支付制假工人的工资。

当年4月初,郑某与刘某见面后决定如法炮制,再包3000件“飞天茅台”。

随后,刘某先后共转给郑某200余万元的包装材料款。待所有包装材料到达昆明后,2019年8月3日,陈某某又从仁怀组织了多人驱车前往刘某所在的公司进行假酒包装。然而就在5天后,得知消息的公安民警迅速来到刘某的公司实施抓捕,最终将包括刘某、郑某、陈某在内的13人抓获。

公安机关还从刘某公司的库房及车辆内查获包装工具、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茅台酒2576件,共15456瓶。

法庭上,刘某等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认罪认罚。经查,本案中刘某等人共两次生产包装假冒茅台酒4569件,共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达410935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郑某、陈某、陈某某等13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100万元;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获1年零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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